第一条 印章由综合科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按规定程序用印,印章使用必须通过印章管理人员。
第二条 使用印章必须进行登记,注明用印使用日期、使用人、事由、批准用印人等。用后加锁,严禁随便丢放。
第三条 使用印章须先经处长同意,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经处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印章。重大事项(主要是指经济、人事或对校外使用)须经处长审核签字备案,否则,监印人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条 霞山校区保卫科公章为户籍工作专用章,不得它用,霞山校区保卫科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做好印章的使用登记,定期向处长报备。
第五条 印章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处领导批准,严禁携带外出使用,禁止转借。
第六条 任何个人未经处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在任何文书、证明或书面材料上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