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
广东海洋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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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道路以及在校道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车辆驾驶人、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管理部门,保卫处主要负责交通安全教育及安全监督,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有关指示牌、警示牌等)的设置及维修。其他单位(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校区、各单位(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切实落实校园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五条 校园交通道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施工单位必须同时向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实施。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避免妨碍交通安全。

第六条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标志线、警示牌、减速板、隔离栏、凸面镜、升降横杆等。车辆或行人毁损交通设施,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挡、占用学校设置的交通设施。确因建设或其他方面的工作需要移动、遮挡交通设施,应报知保卫处同意方可进行。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练习开车和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九条 严禁在学校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等滑行工具进行运动或开展其它妨碍道路畅通的体育运动。

第十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或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提前一周向保卫处申请,保卫处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行、禁行等措施。

第十一条 在校园举行重大活动期间或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若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有广东海洋大学车辆通行证或持有门卫登记换发的车辆临时通行证,凭证出入校门。

第十四条 严禁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病人、运送重物等)需主动说明,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严禁摩托车及超标电动车(按湛江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准予通行。

第十七条 重型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提前向保卫处报告并获得批准后方能进入,且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值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消防通道、人行道、禁停区域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园内行车要严格按照各校道限速标志牌标示限速行驶,严禁超速;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斑马线,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禁止逆向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校道上行驶。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主动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大宗(件)物品出校门,必须凭有关单位(部门)或物品主人出示的证明,经门卫查验、登记后才能放行。

第二十二条 凡运送化学试剂或药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由塑料桶或其它容器装载的液态物质进出校门,必须出具相关单位(部门)签名盖章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中要阐明运送物品的来源及目的地、物品用途及使用理由、相关责任人等内容,不能出具相关材料的,严禁进出校门。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来访人员出入校园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配合门卫查验、登记。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准进入校园。

第二十四条 骑驾非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应主动下车推行,载物进出时,凭物品相关证明主动配合门卫检查、登记后放行。

第二十五条 严禁中、小学生(不含住校园内的教职工子弟)骑驾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边骑车边打手机、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八条 行人不准在校园道路上坐卧、追逐、嬉戏,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各校区主干道、消防通道、人行道、楼宇出入口、安全出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放任何车辆,以保持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 校内停车场、车库、停车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车辆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三十一条 实行有偿停车的校区,要严格执行湛江市物价局和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坚决杜绝多收、少收或漏收停车费的现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乃至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上下班车应按规定的地点泊车或站点上落客。

第三十三条 非本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应征得保卫部门同意,按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车内不得放置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活动、会议等,涉及外来车辆进校的,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向校长办公室申报,确定车辆行车路线和停放地点,送至保卫处备案。必要时保卫处可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单位(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到保卫处登记申办机动车通行证,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全部回收通行证交回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销毁。

第三十六条 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地点。严禁在学生宿舍、教学楼、办公楼、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和校容。
 

第六章  校车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校车要做到专人专管,按要求定期检测,及时检修,及时排除车辆隐患和故障,确保车辆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第三十八条 校车驾驶员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经验丰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以及超速、超员、超载行驶。

第三十九条 车队应配备专职车辆安全检查员,出车前负责对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避免车辆带故障上路。

第四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校车规范管理,按规定时间运营、按线路行驶、按规定站点停靠,并做到安全行驶、文明营运、礼貌服务。


第七章  交通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由其所在单位(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四十四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违反停车规定3次及以上的,采取锁车轮、牵引车辆、暂扣通行证或注销通行证等方式,并在其单位(部门)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外来车辆、教职工(含家属)及学生车辆,应当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离开学校,情节严重者,将违规车辆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迅速报警并保护现场。

第四十八条 校园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保卫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抢救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并立即报警,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人员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保卫处及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校保卫〔2008〕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