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
广东海洋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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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各类活动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5号)、《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大型活动的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或学校下属二级单位(部门)组织本校学生、教职员工及家属举办的活动,范畴界定如下:

(一)校园内:在建筑物内部(如礼堂、报告厅、活动中心、图书馆、教室等)举行500人以上规模的活动;在露天场所(如广场、体育场、草坪等)举行1000人以上规模的活动;

(二)校园外:举行100人以上规模的活动。

第三条 以下活动可不按本办法进行申报,但主办单位须对活动内容、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做出安全综合评估,参照本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应急措施,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确保活动安全进行。同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1.按照我校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开展的教学、科研以及学生教育管理的各种活动;

2.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主要由教职员工(及家属)参加的学术交流、工作研讨、工会活动、工作会议等活动。

 

第三章  大型活动的组织

第四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是学校或本校二级单位(部门)。其他任何团体、个人及校外单位均不具有在校内主办大型活动的资格。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要有上级有关文件或教学计划等材料的支持。禁止在校园内举办带有商业娱乐、广告宣传等性质的大型活动。

第六条 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原则;

(二)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损害学校的形象和大学生的形象;

(三)活动过程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其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车辆数量和举办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以及相应安全措施(安全工作岗位、职责、人员配备;消防安全措施等)、应急预案等,活动方案须责任单位行政一把手签署意见。

 


第四章  大型活动的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制度,学校主办的大型活动由校长审批;二级单位(部门)主办的大型活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卫处是本校安全监督与管理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大型活动落实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职责。

大型活动申请审批简要流程图:

第九条 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5号)、《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10号),保卫处必须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报送活动申请或备案,待公安机关批准后组织者方可进行活动的相关准备工作,并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举办前,保卫处必须先对大型活动方案进行安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安全审核所需材料及时间要求:

(一)1000人以上规模活动,组织者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交以下材料:1.相关的支持文件;2.活动计划书;3.安全工作方案;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广东海洋大学大型活动内部审批表。

(二)1000人以下规模活动,组织者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交以下材料:1.相关的支持文件;2.活动计划书;3.安全工作方案;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广东海洋大学大型活动内部审批表。

保卫处须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组织者。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校园文化不相符或相违背的;

(三)经全面综合安全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系数较高,可能危害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

(四)安全责任主体或责任人不清晰的。

 


第五章  大型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已经审批通过的大型活动,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确需变更的,组织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二)不按照报批内容执行的;

(三)组织不力,现场秩序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积极主动加强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沟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卫处应协同大型活动组织者做好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及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活动期间的安保工作,组织充足的治安力量加强对活动现场的巡查及周围道路管控、车辆的疏导分流。

第十六条 1000人以上规模活动应在现场设置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处置活动期间出现的各种情况,其组长由主办单位、保卫处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的组织单位(部门)一把手和具体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保护国家财产、人员安全,维护校园秩序的主要责任;保卫处负有协助、检查、督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组织单位(部门)一把手和具体负责人应当负责下列安全责任: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秩序维护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四)负责按照应急预案指挥、组织处置大型活动中不幸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参加活动的师生生命安全,尽力减少损失。

(五)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六)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八)接受学校保卫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保卫处作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与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报批;

(二)协助组织者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三)协助组织者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对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督促组织者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根据大型活动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五)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及时将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汇报并依法做好前期应急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或者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的,学校必须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并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如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组织者承担,并对组织者给予降级、开除公职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组织者因组织不力、管理混乱或玩忽职守等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